一、办事对象:
1.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2.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曾在西藏海拔 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人员
二、受理部门: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简称“社保中心”)
三、办理依据:
1.《关于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67号):对参加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本人退休时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原对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2.《关于给予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72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流程:
符合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提交《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向社保中心申报。审核通过后,核算补贴金额,并于教职工退休当月随工资发放。已退休并符合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教职工可提交上述材料进行补办。
五、人员范围: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的教职工。
(二)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科学技术奖励并在本人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三)2014年9月30日前曾在西藏海拔 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在西藏海拔 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补贴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ⅹ提高的计发比例ⅹ计发月数。
其中,对获得同一类别多个荣誉的,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对同时符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两类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合并计算提高比例。原退休费提高比例后不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100%。计发月数确定为240。
七、特别说明:
为奖励对学校教学事业做出贡献的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高级专家,可按5%的提高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在正式参加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即交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之前,暂按此办法执行。
【补充说明】
1.本条只适用2014年9月30日前获奖,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的教师;
2.一次性退休补贴,与原提高退休费比例是一回事,提交过《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的,不需要重复申报。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2666155/88960025
报送地址:兴庆校区东五舍B座106室/创新港涵英楼10144
九、附件(点击下载):
《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核表》
原《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自2018年1月起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