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士后公寓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9-12-02 浏览:次
各位博士后: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西交人【2007】41号)和《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后公寓入住协议》的规定,博士后“不得擅自调换公寓;所分配公寓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包括直系亲属)、出租或用于其它用途。一经发现学校将按西安市当年公布的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罚款(自入住公寓之日起计算),同时立即收回所分配公寓。”据反映,我校个别博士后人员将本人名下公寓长期闲置、甚至私自出租,在校内造成极坏影响。
基于此,学校重申:严禁违反学校关于博士后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学校将组织人事处、保卫处、住房中心联合进行检查。如有此类情形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将已出租的房屋收回并到住房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人事处
200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