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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政策
     

西安交通大学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11-22        浏览:

西交人〔2008〕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用工是指学校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编制以外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人事处统筹管理学校劳务用工。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财务处按人事处签发的“劳务用工人员经费控制卡”发放工资。

第四条 人事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编制校内劳务用工总体计划;审批各单位年度用工岗位数;

(二)确定劳务用工人员工资标准,审核由学校经费列支的劳务用工人员工资额度;

(三)负责劳务用工的合同审核及备案。代表学校签订劳务合同;

(四)加强政策研究,对全校劳务用工实施监督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用工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劳务用工的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权益;

(二)制定本单位劳务用工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日常管理规定;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等;

(四)对用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五)定期对用工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三章 用工岗位

第六条 岗位设置原则

校、院机关原则上不设置劳务用工岗位,若学校核准的正式工作岗位有人员空缺或单位工作任务临时增加,可设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量)为目的的用工岗位;

教学、科研和服务保障单位在学校核准的工作任务内确实需要使用劳务用工时,可设置劳务用工岗位。

第七条 岗位类型

(一)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用于临时性或可替代性的工作;

(二)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岗位:用于以完成服务保障任务为主的工作;

(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用工岗位:用于以完成专项任务为主的工作。

第八条 岗位审批程序

用工单位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劳务用工岗位申请表》,注明岗位名称、设置理由、岗位类型、岗位职责、招聘条件、聘用期限、工资支付渠道、工作地点等信息,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其中属于完成科研项目需要时,须先经科技处批准。

第四章 人员聘用

第九条 聘用原则

劳务用工一般应聘用校内退休、校内待聘、社会退休、兼职或有原单位给予缴纳三险一金的下岗职工。

对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应优先聘用本校学生。

第十条 聘用条件

(一)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水平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为:男性18-60岁,女性18-50岁(专业技术人员可到55岁);严禁使用16岁以下童工;聘用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本人退休年龄五年。

(四)具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关从业证明。

(五)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特殊行业须有相关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经批准的劳务用工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要求,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拟聘人员。遴选过程可采用材料审核、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考察形式,经考察合格者,作为拟聘人员并将其名单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劳务用工人员聘用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报人事处审批。

(一)身份证;

(二)户口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三)学历证书;

(四)婚育情况证明;

(五)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七)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聘用劳务用工人员。私自用工,学校将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三条 经批准聘用的用工人员,学校与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聘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和所聘用用工人员的情况确定合同方式。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与受聘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一)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

(三)因季节原因用工的;

(四)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对平均每日工作要求不超过四小时的岗位,一般与受聘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根据需要,部分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具体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六章 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受聘者由人事处统一发放岗位工作证,作为其身份证明。受聘者可凭证进出校门和工作场所,在学校食堂专用窗口就餐和校医院专设窗口就医,享受学校为劳务人员提供的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者的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受聘者的工资应按月支付,由用工单位在每月月底前统一造册报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支付。

开展科研项目聘用的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在课题经费中支付;自收自支单位劳务用工人员的工资由本单位承担;其他单位的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原则上由本单位承担,占用学校核定的正式岗位聘用的劳务用工人员的工资,经人事处审批后可由学校承担。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劳动时间的有关规定。对劳务用工人员安排加班加点的,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学校本着“平等关爱”的原则为劳务用工人员提供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方便,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七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用工人员日常管理。包括督促完成日常工作,思想教育,以及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保密教育等内容。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负责劳务用工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更新,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务用工人员的考核采用合同聘期考核和阶段考核相结合,以合同聘期考核为主的形式。由用工单位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优秀或日常表现突出的劳务用工人员,由用工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或直接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西安交通大学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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