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实的人才队伍保证。
第三条 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弘扬“交大师德”,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西迁精神新传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制度体系,理顺师德师风工作机制,夯实责任,形成全体教职工自觉把师德建设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全过程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四条 坚持“四有”好老师标准引导。始终坚持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师德教育,引导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共产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第五条 着力培育交大师德。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举办“西迁纪念日”主题教育,组织西迁精神宣讲团,建设西迁纪念馆,打造并推出西迁精神主题影视和文学作品,持续开展每年9月的“师德师风建设月”活动,大力弘扬“胸怀大局、无私奉献、弘扬传统、艰苦创业”的西迁精神,引导广大教师立足岗位自觉践行爱国奋斗精神,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乐观主义”旗帜,传承交大特色的“奉献报国的使命文化、严谨精致的卓越文化、开拓进取的创新文化、团结互助的团队文化”,形成“爱国爱校、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交大师德”。
第六条 构建全方位师德教育体系。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部、统战部以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为重点,定期举办师德教育专题研修班,对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理想信念教育做到全覆盖,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和政治引领;党委教师工作部定期举办教工课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奋斗精神作为广大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建设和科研道德培养的重要内容。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工会每年举办新教工入职培训,以师德教育、西迁精神教育为主要内容上好新教工入职第一课;通过举行新教工入职宣誓仪式,组织新教师签订《师德公约承诺书》,引导新教工树立投身交大、献身教育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第七条 突出社会实践培养。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部、统战部、校工会定期组织“走中国青年知识分子成长的正确道路”、专家科技服务团、挂职锻炼、志愿者服务、企业研修等实践活动,引导青年教师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更加真实地了解国情社情,增强扎根中华大地,矢志科技教育报国的精神动力。将参与社会实践作为青年教师聘期考核观测点,青年教师转长聘前须累积不少于2个月的社会实践经历。
第八条 强化师德教育考核。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制定培训教育方案和实施计划,开展师德培训、社会实践等相关内容的教育活动。活动情况和成效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和分党委(党工委、总支)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教师每人每年至少参加2个学时的师德教育活动,参加培训等相关活动的情况将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九条 完善学校先进表彰工作体系。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统筹全校先进典型选树与表彰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西迁精神新传人、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师德标兵、教学杰出贡献奖、教学卓越奖、我最喜爱的老师等先进典型集中表彰工作,向校外推荐先进人物,充分展现我校教师良好精神风貌,营造重德养德浓厚氛围。
第十条 坚持先进典型示范引领。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工会负责建立师德教育专家库,每年定期邀请师德重大典型、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开设专题讲座,用身边典型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加大发现、挖掘广大教师先进事迹的工作力度,通过校内外媒体做好交大师德风尚的宣传报道,生动展现交大教师的精神风貌,发挥典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实行教师荣休制度。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工会、离退休处、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每年组织退休教师荣休仪式,加强荣休教师的事迹宣传,建立青年教师定期走访老教师工作机制,发挥好老教师传帮带作用,激励青年教师继承和弘扬西迁精神,树立优良师德。
第四章 师德考核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原则。考核标准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遵循,重点考察诚实守信、诲人不倦、恪尽职守、团结合作、为人师表等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 严把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师德关。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在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过程中结合候选人自评、原单位对其思想品德鉴定和专家推荐意见,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对候选人进行思想品德考察材料审核、档案审查、海外背景核查,并对拟聘人员名单予以公示。未通过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者,不予聘用。
第十四条 严格师德考核。师德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负责组织实施。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参与绩效津贴奖励性部分的分配、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才计划、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五条 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在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导师遴选、人才推荐等方面,设立师德师风考察环节,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负责考察,教师聘用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凡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教育教学方面
1.有损害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讲授或宣传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内容;
3.宣扬宗教思想或利用宗教煽动组织学生对抗党和政府;
4.发表旨在破坏民族团结的主张、观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
5.有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学术活动方面
1.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5.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将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
6.在学术活动过程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恐吓、压制其他学术人员;
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8.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为人师表方面
1.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性骚扰学生或发生不正当关系;
4.支派学生承担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无关的事务;
5.缺乏团结协作精神,与同事争名夺利,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之上;
6.干扰或妨碍正常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7.缺乏事实依据恶意中伤他人。
(四)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师德激励。建立全面的教书育人奖励体系,对师德优秀、育人效果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在职务晋升、干部选任、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人才推荐、评优选先中,优先推荐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
第十八条 失范惩处。对于发生《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规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以及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者,根据具体情节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师德监督
第十九条 完善校内协同监督机制。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师德日常监督、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在校园网上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子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师德投诉问题的处理,对教师失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受理申诉等。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负责本单位师德投诉问题的处理,对于教师失范行为及时向教师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肃执纪问责制度。对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决策部署师德师风重要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校工会、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院、学工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建立师德师风日常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进行至少一次师德师风工作研讨,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强化责任落实。各职能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师德建设合力。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统筹进行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师德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等工作;科研院负责学术行为的规范监督,对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本科生院负责本科教学活动的规范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培养活动的规范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宣传部负责开展有关师德师风建设的宣传活动;学工部负责辅导员的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在教师教学能力培训中加强师德教育;校工会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师德教育活动和评优活动。其他单位在部门职责内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对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分党委(党工委、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负责制定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方案。学院院长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党支部书记、系所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师以外其他人员的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奖惩与监督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