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外籍教师在学校一流大学建设中的作用,做好对外籍教师的服务与管理,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外国国籍人员,包括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博士后、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人员等。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品行端正,为人诚信友善,对华友好,在其原居住国或曾到国无法律纠纷和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第四条 符合所聘岗位年龄、学历、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拟聘外籍教师的政治态度、师德师风、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向人力资源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拟聘外籍教师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分别按照岗位聘用程序,组织对拟聘外籍教师进行评审,或按要求报省、部有关部门评审。通过者,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服务与条件保障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用好国家、地方、学校在引进外籍人才方面的配套政策,并为外籍教师在出入境、证件办理、居留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
第九条 外籍教师来校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介绍国情省情校情和相关政策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学校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为外籍教师设立绿色服务通道,用人单位要确定联系人,为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第十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按学校相应岗位待遇执行,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外籍教师提供培训,负责解决外籍教师的办公、科研和实验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外籍教师解决住宿及子女入学问题。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据聘用合同对外籍教师进行管理。合同中明确学校和外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外籍教师的聘期、岗位职责、岗位纪律要求、工作条件、生活待遇、考核结果使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其在工作生活中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遵守我国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外籍教师考核,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组织部在从外籍教师中选任领导干部时,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选聘程序;并按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外籍干部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