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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与聘任政策
     

西安交通大学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时间:2020-04-28        浏览:

西交人〔2019〕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教职工队伍,支撑一流大学建设,提升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发〔2017〕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一流大学建设目标,完善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以岗位业绩为核心的分配制度,设置有利于建成大团队、大平台、大项目、大成果的聘用条件,强化动态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释放创新创造活力。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结合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目标任务,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需要出发,明确各支队伍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岗位数量,动态调整队伍规模和结构。

(二)择优聘用。职业道德是岗位聘用的首要条件,落实师德“一票否决”要求;水平能力是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坚持业绩为王,破除资历、身份羁绊。符合条件者聘用,优异者破格聘用,不合格者退出岗位。

(三)合同管理。岗位聘用采取合同制,凡用人皆签订合同,明确责任权益。加大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力度,强化对标考核及考核结果在聘用中的应用。

(四)院为主体。学院统筹协调各支队伍发展,在岗位设置、聘用、考核、评价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分类进行。

第五条 分类

岗位分为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三类。其中,专业技术包括教师、实验技术和其他专业技术。

第六条 分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级,见下表: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管理岗位分为10级,见下表:

高级

中级

初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工勤中技能岗位分为5级,见下表: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 比例

(一)岗位总数中,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教师岗位的比例不低于55%;管理岗位的比例不超过18%;工勤岗位数量根据用人实际逐步减少。

(二)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高级岗位的比例不超过75%,实验技术高级岗位的比例不超过40%,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比例不超过35%。

一级岗位由国家确定。教师二、三、四级岗位的比例为2:3:5,五、六、七级岗位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的比例为5:4:1,十一级及以下岗位不设比例。实验技术和其他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不设比例,由学校统一遴选;五、六、七级岗位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及以下岗位不设比例。

(三)管理岗位中,四级及以上岗位由国家确定,五、六级岗位的比例为1:2,其余岗位不设比例。

(四)工勤岗位中,一、二级岗位比例控制在15%以内。

第八条 教师岗位分类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型(A类)、科研为主型(B类)、教学为主型(C类)三类。

A类承担教学、科研任务,B类主要承担科研任务,C类主要承担教学任务。所有岗位均须承担公共服务任务。

学院可在分类基础上细化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设岗办法

高级岗位的设置与学科、专业、所在业务部门的层次及业绩挂钩,实行结构比例动态管理。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审批;教师二级岗位和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其余岗位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总量,结合学科、队伍等实际情况核算至二级单位,所涉单位根据核算的岗位数量提出具体方案。

(二)管理岗位设置按照《西安交通大学深化职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西交人〔2016〕150号)有关规定实施。

(三)工勤一级、二级岗位由人力资源部核算,其余岗位由所涉单位提出具体设置方案。

第三章 聘 用

第十条 原则

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明导向、重业绩、可调整、全覆盖。

第十一条 程序

按照个人申报、单位考察、学校聘用的程序组织实施。

教师二级岗位和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聘用时,应聘者向用人单位递交申报材料。用人单位进行审查,组织评审,经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评议、审定。

聘用专业技术其他岗位时,由用人单位评审,经公示后确定人选,报学校审定。

领军学者按照《西安交通大学“领军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西交人〔2015〕11号)从入选之日起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青拔”人才按照《西安交通大学“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西交人〔2014〕100号)在聘期内不定等级,聘期考核合格后申报相应等级岗位;准聘-长聘制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按照《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招聘与管理实施办法》(西交人〔2016〕66号)《西安交通大学专职科研队伍管理办法》(西交人〔2015〕93号)在准聘期内不定等级,转入长聘后申报相应等级岗位。

管理岗位聘用时,按照《西安交通大学深化职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西交人〔2016〕150号)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之规定执行。

工勤岗位聘用时,由用人单位评审,经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条件

申报者须总结师德、业绩和公共服务情况,三者为必填内容。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学术成就、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管理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工作业绩等;工勤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技术水平等。

第十三条 教师二级岗位和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的申报条件由人力资源部制定,报学校审定;专业技术其他岗位的申报条件由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提出的申报基本条件制定,报学校审核批准。

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条件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申报条件每聘期审定一次。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应明晰、具体、可量化、可考核,服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二)教师岗位职责应全面反映教师在师德师风和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责任。

高级岗位教师均须承担授课、写教材、带队伍等任务。其中:

聘用在二级岗位的教师,应取得学科公认的学术成就或教学科研成果,有引领学科方向赶超国际前沿水平、建设国家重点教学科研基地、组建一流教学科研团队、引进国际一流人才的业绩;

聘用在三级岗位的教师,应主持高水平课程建设和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有带领研究方向达到国内前沿水平、培养国家级优秀人才、组建高水平教学科研团队的业绩;

聘用在四级岗位的教师,应主持国家级课程建设和科研项目,有承担学科建设、培养优秀教学科研团队等方面的业绩;

聘用在五、六、七级岗位的教师,有承担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业绩;

聘用在中、初级岗位的教师,应参加教学科研活动、接受职业发展潜力培养,有承担教学科研团队工作的业绩。

聘用在A岗的教师,对教学科研工作均应明确职责任务及质量要求;聘用在B岗的教师,应重点明确其科研任务及质量要求;聘用在C岗的教师,应重点明确其教学工作量及质量要求。

(三)实验技术岗位以教学实验工作,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研发,公共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等为职责;其他类别岗位以所在业务领域的条件保障为职责。

(四)管理岗位以党政管理及服务工作为职责。

(五)工勤岗位以为教学科研提供技术与服务保障为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所在单位制定,报学校审定。其余岗位的具体职责由所在单位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五章 合同与聘期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受聘人员均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受聘时离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人员,聘期至其退休时间自然终止。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业绩考核、工作条件、聘用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须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津贴、津补贴、科研及社会服务收入四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绩效津贴以岗位合同考核为前提,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津补贴包括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津补贴和改革性补贴项目;科研及社会服务收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入选国家及学校“人才计划”人员、准聘-长聘制人员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合同,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订;聘用在其他岗位人员的合同由校长授权受聘者所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签订。

不签订合同者,视为放弃聘用。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人员均须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坚持“业绩为王”导向。

第二十三条 考核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校管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考核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核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所取得的标志性业绩;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考核履职尽责、服务师生、业绩和增量性、创新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在自然年末进行。聘期考核在受聘人合同期满前三个月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程序包括:本人填写考核表,总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交业绩材料;组织考核的单位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形成考核意见。

校管干部的考核结果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确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岗位续聘、晋升和工资津贴确定的依据。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晋升下年度薪级工资并发放绩效津贴;基本合格者,晋升下年度薪级工资,下调其绩效津贴;不合格及未参加考核者,不晋升下年度薪级工资,不发其绩效津贴。

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基本合格者,不晋升岗位等级,可续聘原岗位;不合格者,可应聘下一级岗位、转聘其他岗位或不续聘。岗位变动后,基本工资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组织考核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告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组织考核的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组织考核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与校外单位、组织开展合作或兼职取酬,须经学校批准。

第七章 解聘、辞聘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不胜任所聘岗位者即时退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拒绝承担岗位任务或经常不履行岗位职责;

(二)未经学校许可从事兼职兼薪活动;

(三)违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

对拟解聘人员,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解聘意见,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送达本人,被解聘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诉。

单位对应解聘人员不提出解聘意见或不及时上报的,由学校对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可提出辞聘,但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附属医院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由医学部按国家规定参照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西交人〔2007〕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安交通大学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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