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更好地支撑学校一流大学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适应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建成启用后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的需要,传承“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办学特色,确保基础课程教学质量,培养和造就一支“四有好老师”基础课程教学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础课程由本科生院牵头负责,联合研究生院依据培养方案确定,主要包括学校公共课程、通识类核心课程、学科门类基础课程和专业大类基础课程,以及与基础课程相关的实验、实践教学课程与环节。
第三条 基础课程在教育教学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课程师资力量建设对于学校完成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全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校每一位教师,特别是高级职务教师都应当把走上讲台、上好基础课作为光荣的任务,积极参与基础课程教学工作,大力支持基础课程师资力量建设。
第四条 加强基础课程师资力量建设工作的总体方针是按需设岗、公开聘用、科学评价、夯实责任、保证质量。
第五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分别是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基础课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承担基础课程建设规划、教学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基础课程教师岗位设置工作,负责日常工作的推进落实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明确每门基础课程的依托学院。依托学院具体承担课程建设和教学组织工作,针对其负责的基础课程教学质量目标要求,结合本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基础课程教学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数量、结构、聘任条件与职责任务。其中每门基础课程设岗数量一般不低于该门(类)课程实际需求的一半,设置1-2名课程负责人,组织承担课程改革、组建教学团队、开展教材建设,规划授课内容、选聘课程助教,可对授课内容按照内容结构逻辑合理切分为若干模块或专题,在全校范围内组织授课团队,分配工作量。设岗方案报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基础课程教学岗位由依托学院负责面向全校公开招聘。依托学院按照岗位职责审核申报人资格、组织专家评审,结果报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依托学院正式聘任。基础课程教学岗位优先聘用C岗教师,或在设岗课程连续教学五年以上且教学效果优良、能够很好地承担聘任岗位职责的A岗、B岗教授。
第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基础课程教学依托学院自有师资不足的,经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力资源部审核,可申请聘用院外、校外或退休的优秀教师。学院对外聘或返聘教师,应明确其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并与其签订兼职教师工作合同,进行考核。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薪酬在全校人才培养绩效中列支,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财务处共同拟定。学院可适度安排新讲师、专职科研人员从事基础课程助教工作,并将其教学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聘期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依托学院针对所设置的每一个基础课程教学岗位制定教师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报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审核确定。岗位职责的核心任务是承担基础课程教学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主要包括:
1.量要达标。每个岗位依据课程特点明确规定年度主讲理论课程学时,实验实践教学学时折半计算。
2.质要保障。所承担课程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必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3.教学改革。开展高水平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方法改革,或组织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或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科或科技竞赛和社会实践等。
第十条 基础课程教师岗位可设置到专业技术二级。其中,被聘用在二级岗位的教师,应达到相当于万人计划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水平,有效承担引领本专业教育教学发展方向、组织建设高水平教学团队、主持国家级课程与教材建设、建设国家级教学基地、取得标志性教学成果等方面的责任;被聘用在三级岗位的教师,应有效承担组建高水平教学团队、主持国家级课程与教材建设等方面的责任;被聘用在四级岗位的教师,应有效承担主持高水平课程与教材建设、培养优秀教学团队等方面的责任;其他职级教师,应带头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承担国家级课程等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基础课程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条件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总体要求,在不降低业绩要求的前提下,取消对教师出国经历、博士学位等资历条件的限制,重点考查主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写出版教材、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和教学荣誉奖励、指导学生获有重大影响的学科竞赛奖等方面的业绩与贡献。基础课程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岗位聘用申报条件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研究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论证后报学校审定;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校队伍建设规划,针对基础课程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单独设置,组织评审。基础课程依托学院应严格按照条件组织相关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在职教师被聘任在基础课程教学岗位上的,依据《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对照教师聘用合同中所约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在良好以下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聘期内存在年度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外聘教师和返聘教师依据聘用合同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在绩效考核中,根据实际条件,逐步加大对教学质量优秀,教学业绩与贡献突出的标志性成果的奖励力度。学院在年度绩效考核分配工作中,要保障用于人才培养部分的奖励津贴不少于学校向学院核拨奖励津贴(不含标志性成果奖励)总额的40%。基础课程教学绩效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牵头核算,学院专款专用,保障对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基本投入。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已聘用在A岗、B岗的教师主动承担所在学院或其他学院的基础课程教学任务。A岗、B岗教师因工作需要承担基础课程主讲任务的,其所在学院在不降低其教学工作的数量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度降低其他任务要求,并依据岗位职责和取得的实际业绩,对其进行考核。在其他业绩相当的情况下,教学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优先晋升职称或岗位等级。
第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要重视关心承担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主动帮助其解决在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人力资源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国际处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基础课程教师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学院可通过吸收进入团队等方式引导基础课程教师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帮助其提升科研水平,更好地反哺教学工作。对长期坚守讲台,潜心育人,并取得突出业绩,作出卓越贡献的教师,各单位和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专项奖、向上级推荐评优评奖、组织荣休仪式、宣传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等方式,加大表彰和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