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重心下移工作,现就制定教师职务聘任申报基本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岗位类别
教授、副教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岗位(A类岗位)、科研为主岗位(B类岗位)、教学为主岗位(C类岗位)。
二、基本条件
(一)师德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有事业心、责任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二)学位条件
除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以外,其他学科均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三)外语条件
通过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或符合当年《西安交通大学外语考试免试条件》。
(四)资历条件
1.应聘教授职务者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五年。应聘副教授职务者应担任讲师职务满五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满两年。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满两年,或获得学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满四年者,可应聘讲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者,可聘为助教。
2.应聘教授职务者,应具有连续一年以上的国(境)外学习工作经历。
(五)对于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校内应聘者,经学校审批可适当放宽对其履职年限的要求,但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水平认定。
(六)近五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应聘高一级职务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严重或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制度或劳动纪律;
2.在职务聘任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或干扰聘任工作;
3.有伪造学历证明,谎报、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4.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5.在编不在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职工作任务,或考核不合格;
6.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担任书院学业导师、班主任、辅导员,承担党政事务以及校内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等)及应接受的培训任务;
7.学校其他规定不得参加教师职务应聘者。
三、业务条件
(一)教授、副教授业务条件
1.A类岗位
(1)教授
任副教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 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年均承担30学时的本科生课程,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60学时,教学效果良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教改项目、教材建设或课程建设1项,已独立培养硕士研究生2名。
②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200万元(经管文等学科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40万元)。
③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代表性论文,其中3篇为SCI、SSCI论文(其中权威期刊论文2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其中1篇为SCI、SSCI论文,或3篇为权威期刊论文),5篇为重要期刊论文。
④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四名)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经管文等学科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两名)获得省(部)级一等科研、教学成果奖、经管文等学科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科研、教学成果奖、经管文等学科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3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1篇或权威期刊论文3篇)。
(2)副教授
任讲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 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参与教改项目、教材建设或课程建设1项。
②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60万元(经管文等学科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15万元,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③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代表性论文,其中2篇为SCI、SSCI论文(其中权威期刊论文1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其中1篇为SCI、SSCI论文,或2篇为权威期刊论文),3篇为重要期刊论文。
④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六名)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经管文等学科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2篇(经管文等学科增加2篇为权威期刊论文)。
2.B类岗位
(1)教授
任副教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 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20学时,教学效果合格。
②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400万元(经管文等学科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80万元)。
③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代表性论文,其中5篇为SCI、SSCI论文(其中权威期刊论文3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其中2篇为SCI、SSCI论文,或5篇为权威期刊论文),5篇为重要期刊论文。
④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国家级科研奖、经管文等学科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二等科研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5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2篇或权威期刊论文5篇)。
(2)副教授
任讲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有授课经历。
②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200万元(经管文等学科主持的科研项目累计到款40万元)。
③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代表性论文,其中3篇为SCI、SSCI论文(其中权威期刊论文2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其中1篇为SCI、SSCI论文,或3篇为权威期刊论文),5篇为重要期刊论文。
④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四名)获得国家级科研奖、经管文等学科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一等科研奖、经管文等学科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获得省(部)级二等科研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经管文等学科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3篇(经管文等学科要求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论文1篇或权威期刊论文3篇)。
3.C类岗位
(1)教授
任副教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 长期承担学校公共课、大面积基础课和通识类核心课程等课程的主讲任务,主讲过2门不同课程,年均主讲上述性质的课程不低于200学时,且教学效果良好。
②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③ 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加国家级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二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
④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代表性论文5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2篇),其中4篇为重要期刊论文。
⑤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一等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获得省(部)级二等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二名)获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竞赛一、二等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译著3部。
(2)副教授
任讲师期间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
① 长期承担学校公共课、大面积基础课程和通识类核心课程等课程的主讲任务,主讲过2门不同课程,年均主讲上述性质的课程不低于200学时,且教学效果良好。
② 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科研项目1项。
③ 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名)参加国家级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四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二名)参与校级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
④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代表性论文4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2篇),其中3篇为重要期刊论文。
⑤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获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竞赛奖1项,或以第一获奖人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如无获奖,则应增加正式出版的署名参编著作、教材或译著(本人须承担每本五万字以上)3部。
(二)讲师业务条件
对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根据在研究生期间及博士毕业后承担的教学工作情况,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并履行讲师职责者可评聘讲师职务。对于其他申请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全面履行助教的各项职责,有完整承担过各主要教学环节(如辅导课、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的经历。
2.在担任助教职务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3.通过学校授课资格认证,具有独立讲授一门课程的能力。
4.加入一个教学、科研团队,并作为团队成员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或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一定的研究选题能力,发表过学术论文。
5.担任过班主任、兼职辅导员或承担过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三)助教业务条件
申请助教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承担过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或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效果良好。
2.参加过实验室建设,协助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过学生思想教育或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辅助工作。
四、对于不满足本文第二部分“基本条件”所规定的任职年限条件的应聘者,相应的业务条件须达到本文第三部分“业务条件”所规定的教学、科研、论文、获奖等各项要求的2倍。
五、入选“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考核特别优秀者,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转入高一级职务岗位。
六、对于不满足本文第三部分“业务条件”所列科研项目、论文及获奖条件,但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在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一定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力的应聘者,经科研院认定后可视为满足职务聘任业务条件中的科研项目、论文及获奖条件。
七、各学院、学科可根据本文件规定制定本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申报条件、细化师德考评指标和实施细则,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办学重心下移试点学院,按学校批准的整体方案实施,不受本意见限制。
各学院可在总体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以鼓励团队合作创造高水平成果、鼓励教师积极取得重要科研成果为导向,制定相应的替代条件。
八、几点说明
1.对于聘期考核、师德考评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
2.评审专家应该公平、公正行使表决权,对于不能公平、公正行使表决权者,不再作为评审专家。
3.本文件所指授课学时是指理论课授课学时,申请人承担的实验课或讨论课学时需乘以0.5折算成等效的理论课授课学时。
4.本文件所指科研经费是以进入学校财务账号的为准,不含硬件、外协费用。
5.本文件规定的论文是指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
经学校同意在国(境)外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期间,所发表的论文(投稿时间为在外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期间),第一署名单位为进修单位,西安交大为第二署名单位的论文为有效论文。
任现职以来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入选ESI数据库的高被引学术论文(请提供入选ESI的相关网上截图),不受个人排名、西安交大署名单位次序的限制,视为有效论文。
6.第一作者为其所指导的学生,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时可视同为第一作者。
7.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的第一位为该论文统计的有效作者。
8.权威期刊、重要期刊目录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制定,经学校审定后公布实施。
9.所有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使用过的科研业绩不得再次使用。
九、本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经2015年7月26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申报基本条件》(西交人〔2009〕1号)、《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型副教授岗位聘任办法》(西交人〔2013〕6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