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职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规范职员考核,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职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管干部以外的职员。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员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聘用合同书”中确定的职责和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问责关系分级进行。
第四条 职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评鉴相结合,日常考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态度与纪律。考核职员是否具有敬业精神、责任心、工作主动性和服务意识 ,能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校纪校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等。
(二)业务素养与能力。考核职员是否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素养和业务技能,包括计算机应用能力、语言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学习与创新能力等。主管还要考核是否掌
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以及组织、管理和调查研究能力等。
(三)工作业绩与成效。考核职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情况,重点考核其完成具体任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本人总结。职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总结工作,填写考核登记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单位评议。根据日常考查情况和个人总结,在听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由单位对所属职员进行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
(三)公示。对拟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及相关考核材料应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四)反馈。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
(五)审核存档。考核表报人事处审核并归入本人档案,本单位考核汇总情况同时一并报人事处存档。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等次
(一)职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条件分别是:
1.确定为优秀等次条件:工作勤奋敬业,上进心强,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全面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确定为合格等次条件: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廉洁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和服务意识差,或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失
职、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廉洁问题等。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合格是职员晋升职级、职务的必要条件,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职级。
(二)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应等次的年度考核奖金,并从下一年元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发当年年终考核奖,下一年不予晋升薪级工资;由单位领导与其进行谈话,指出不足,督促其改进。
(四)聘期内有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该聘期考核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九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的职员,由所在单位和派出单位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个人定期汇报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的学
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十条 对因私请假(含病、事假)一年中累计超过6个月或一次性连续超过6个月的职员不进行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相关事宜
(一)凡受行政纪律处分的职员,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职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
(三)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诉,单位领导应给予答复;本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人事处申诉。
(四)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各院(部)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职员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三)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交通大学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西交人〔2001〕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