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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政策
     

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

时间:2017-11-22        浏览:

西交人〔2017〕9号

(经2016年12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在二级及以下岗位教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基础上,重点关注其标志性业绩。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度与聘期相结合、个人与团队相结合。

1.以定量考核为基础,以质量考核为核心,加强同行专家评价,突出学科公认的高质量学术成就或教学科研成果。

2.年度考核重在对岗位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聘期考核对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对于研究周期超出聘期范围的项目和成果,可以适当延长考核周期。

3.对于纳入团队管理的教师,侧重对团队的整体考核。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整体目标及团队成员岗位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三)分类管理,分层考核。根据学科类别、岗位等级和岗位类别的不同,分类分层进行考核。

1. 不同学科类别的教师,考核各有侧重。

对于不同学科的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和目标,制定符合学科规律、有利于学科发展的考核指标,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

2.不同岗位等级的教师,考核各有侧重。

对于领军学者,侧重考核学科建设责任、团队建设责任及开创前沿研究的责任;对于聘用在二级岗位的教师,侧重考核学科方向建设责任,包括梯队培养、教学科研成果等;对于聘用在其他高级岗位的教师,侧重考核其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各项职责的完成情况;对于聘用在中、初级岗位的教师,侧重考核其加入教学科研团队、参加教学、科研活动情况以及职业发展潜力。

3. 不同岗位类别的教师,考核各有侧重。

对于聘用在教学科研并重岗位的教师,对教学科研情况均重点考核;对于聘用在科研为主岗位上的教师,侧重考核其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及重要科研成果;对于聘用在教学为主岗位上的教师,侧重考核其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及教学质量。

(四)发展性评价和奖惩性评价相结合。围绕学科规划和需求,通过发展性评价引导教师面向未来,实现学校培养目标和个人职业目标;通过奖惩性评价,考核教师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起到激励约束作用。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师德

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重点考察诚实守信、诲人不倦、恪尽职守、团结合作、为人师表等职业操守,各分党委在日常管理中建立师德记录,在年度、聘期考核中全面评价师德表现;实行考核中的师德“一票否决制”,即师德考核不合格则考核不合格。

(二)教学

1.严格教学工作量考核。教授、副教授完成本科生课程、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是考核合格的前提。

2.将教师指导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编写教材,教研教改,担任班主任、学业导师、辅导员,解答学生问题,指导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类竞赛,以及老中青教师“传帮带”等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3.对教学质量进行重点考核。按照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对教学质量全面评价。

(三)科研

1. 科研考核以岗位任务和科研成果为基本内容。

2.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原创性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于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创新性的技术贡献、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行业影响和实际贡献;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教师主要考察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对于科研团队主要考察解决重大科研问题、承担重大项目、产出重大成果及其团队合作机制。

3.将服务国家需求和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四)服务

1. 以参与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承担党政事务、学生工作,参加各类委员会,参与组织对外交流以及承担其他公共服务等为基本考核内容。

2.对人才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等校外公共学术事务,在考核中予以认可和鼓励。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本人填写年度(聘期)考核表。

(二)系(所)、团队填写考核意见,初定考核等次。

(三)学院审定考核等次,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以书面或谈话形式告知被考核人。

(四)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对答复不满意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条 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超额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且在学科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及具有显著性学术成果者可评为“优秀”,其中对于团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团队成员可以参与评优;对于聘用在教学科研并重及以教学为主岗位的教师,教学效果须为良好。名单以及业绩材料应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二)良好:超额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且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评为“良好”。

(三)合格: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方可评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 师德考核不合格。

2.未完成岗位任务。

3.教学任务未达到学校、学院规定的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

4. 参加团队考核且团队考核不合格。

5.未经学校许可从事兼职兼薪活动。

6.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术不端行为。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

8. 违反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是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和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

(一)聘期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者,根据其完成业绩情况,由学院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不晋升薪级工资,扣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第八条 其他

(一)受警告处分者,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可正常参加考核。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补定考核等次。

(三)因私请假(含病、事假)一年中累计超过6个月或一次性连续超过4个月者,不予考核,不晋升薪级工资,扣除请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四)因公外出学习、访问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学习工作总结,作为考核依据。

(五)“双肩挑”干部可申请只参加职员考核,享受职员待遇。

(六)领军学者和青年拔尖人才须在学院进行年度工作业绩报告,学校对其业绩在全校范围内展示。

(七)新讲师、新副教授的考核按照《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招聘与管理实施办法》(西交人〔2016〕6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结合本院学科目标、特点及队伍现状,从师德、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制定个人考核评价标准及团队考核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

第十条 书院、学院专职从事学生工作教师的考核实施办法由学生处、研工部统一制定,各书院、学院细化执行。

第十一条 附属医院临床教师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考核暂行办法》(西交人〔201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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