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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17-11-22        浏览:

西交人〔2013〕158号

(2013年12月3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112号)、《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暂行规定》(陕政办发〔2005〕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的实施原则

(一)全面贯彻国家和陕西省实施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最大限度地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短期过渡政策与长期制度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费医疗制度向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逐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三)统筹兼顾,合理制定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不同年龄段人员、特殊群体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形成科学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学校“医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学校“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和教职工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处理参保中的具体问题。

校医院负责教职工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异地就诊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异地就诊费用报销等事务。

第四条 实施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第二章 参保人员范围

第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为学校在编教职工和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原“8023”部队人员、医疗保健对象(包括院士、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等)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参加本医疗保险,按原有途径享受医疗待遇;劳务派遣等已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不参加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参保项目和费用征缴

第六条 学校依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项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照顾对象医疗补助。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缴纳。学校按上年度在职教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10%缴纳;在职教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的2%缴纳,由学校按月代扣代缴。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西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西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

1.个人账户由陕西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教职工建立。教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学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的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比例,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30岁以下,计入2.7%;31-40岁,计入3%;41-50岁,计入3.6%;51岁以上,计入4.5%;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5.5%计入。

个人帐户卡由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支付方法、资金结转等按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统筹基金由学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后的剩余部分组成。统筹基金由陕西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其使用办法按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主要用于补助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负担过重的医疗费用中的合理部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缴纳标准为8元/人月,该费用由学校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陕西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其使用办法按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学校按照上年度教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6%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陕西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其使用办法按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包括享受正、副厅级待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和国家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可享受医疗照顾补助的人员。

学校按6000元/人琠葞标准缴纳医疗照顾人员补助费。该补助费由陕西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其使用办法按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实施商业保险,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教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章 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

第十二条 教职工调离、辞职或被学校辞退时,学校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医疗保险的注销手续;教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时,其医疗保险费用相应停止缴纳,并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后,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三条 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教职工提前离岗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附属医院自行参保。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3年12月3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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