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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政策
     

西安交通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22        浏览:

西交人〔200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系,规范待聘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待聘人员”是指因各种原因,将个人关系转到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待聘人员的确定

第三条 凡属学校正式编制的下列人员,个人关系可转入校人才交流中心,并纳入待聘人员范围:

(一)因机构合并或撤销,未被聘用的富余人员或超编人员;

(二)因工作量不饱满等原因需要转岗的人员;

(三)因个人原因拒聘、辞聘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

(四)因其它原因待聘、未聘或经学校研究认定需转交的人员;

(五)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范围:

(一)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符合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达6个月以上,符合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

(三)长期休病假,或患有职业病、精神病、因公负伤或致残的人员;

(四)产期、产假及哺乳期中的女职工;

(五)合同制工人、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六)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人员;

(七)触犯刑律被判刑在缓期执行期间的人员。

第五条 待聘人员关系转接程序:

(一)各单位应通过有关正式会议(院、部、处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转交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名单。单位主要领导应找当事人谈话(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充分听取本人的意见,并允许当事人申诉。申诉受理部门为: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校人事处。当事人自本单位正式会议通过转交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内,当事人的工作和相应的工资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二)申诉受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诉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仲裁)意见。不服(仲裁)意见的任一方都可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部门另行组织复议工作小组进行处理。复议处理意见为校内最终意见。对于超过3个月申诉期的当事人的工资待遇暂时停发,待复议结果出来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定。

(三)拟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由本人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人事处批准,由人才交流中心通知其按期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四)待聘人员接到人才交流中心通知后,应在1周内报到,无故不报到逾期1个月者,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对擅离工作岗位人员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按辞退处理。

(五)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的待聘人员,其党团关系、工会关系和工资关系等亦转入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章 待聘人员的安置与管理

第六条 待聘人员的安置

(一)凡向人才交流中心转入待聘人员的单位,在校内招聘非教学人员或计划外用工时,应首先与校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待聘人员。如待聘人员中无合适人选,由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招聘其他人员。

(二)需要临时用工人员的单位,若待聘人员能够胜任的,各单位应留置“流动岗位”,用于从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待聘人员。

(三)学校所有独立核算经济承包单位,以及附中、附小等附属单位的待聘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如管理有困难的,可按本办法提出调整和交流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将待聘人员转入校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同时应连续两年向人才交流中心划拨该待聘人员的基本工资。上述单位若需要聘用临时工,应首先从人才交流中心聘用待聘人员。

(四)聘用流动岗位人员时各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个人能力与岗位要求相一致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聘任小组,以公开方式招聘。

第七条 充分发挥待聘人员个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多种途径,安置、分流待聘人员。

(一)根据工作需要,鼓励待聘人员根据本人专长直接转岗。

(二)对符合学校提前离岗条件的待聘人员,允许其办理提前离岗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待聘人员,允许其办理病退手续。

(三)根据《陕西省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待聘人员辞去公职,对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待聘人员,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

(四)在符合校内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待聘人员自己组织兴办服务性、生产性实体,人才交流中心将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岗位情况,推荐待聘人员在校内应聘,中心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六)学校设立“流动岗位”安置待聘人员。经人才交流中心推荐或待聘人员自己联系,招聘到校内单位“流动岗位”工作的,学校将其视为上岗。

第八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间的管理

(一)待聘人员应按规定签到,参加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学习或其它活动,完成人才交流中心布置的工作。

(二)待聘人员有事须请假(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不办理请、续假手续或无故不参加中心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三)在规定的签到和学习时间里,一个月2次以上(含2次)不到者,停发当月工资;累计5次不到者,按辞退处理。

(四)辞聘、拒聘人员自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起,停发工资,3个月内必须调离学校,否则,按辞退处理。辞聘、拒聘人员服务期未满的,须向学校交清违约金后方能调离。

第九条 待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一)损害学校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

(二)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名誉造成极坏影响的人员;

(三)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秩序屡教不改的人员;

(四)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 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的出国、出境逾期人员的管理

(一)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的出国、出境逾期不归人员,停发工资、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

(二)出国、出境逾期人员,自关系转交人才交流中心起,在国外、境外停留的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两年。否则,学校将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三)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的出国、出境逾期人员,回国后应先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并在3个月内到原单位或学校其它单位联系工作岗位,受聘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国、出境逾期人员,回国报到后3个月内未落实工作岗位者,按规定只发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半年内未找到工作岗位者按西安市职工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并应办理调离学校或辞职手续,否则学校将按辞退处理。

第四章 待聘期间的待遇

第十一条 待聘期间待遇

(一)待聘人员(不含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人员)待聘期间的待遇从关系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执行。待遇标准根据待聘时间,确定为A、B、C、D四个类别。待聘时间在1-6个月的人员为A类,按本人全额工资发给。待聘时间在7-12个月的人员为B类,根据工龄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1)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发70%;(2)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发80%;(3)工作年限为20年以上的发85%。待聘时间在13-24个月的人员为C类,根据工龄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1)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发最低生活费;(2)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不足20年的发60%;(3)工作年限达20年以上的发70%。连续25个月以上未被聘用的人员为D类,从第25个月起按西安市职工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

(二)待聘人员(不含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性的补贴(含90元菜篮子补贴)和学校规定可享受的其它待遇。

第十二条 招聘到“流动岗位”工作的待聘人员,从上岗当月起恢复本人全额工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补贴,并由用人单位发放“流动岗位”津贴。“流动岗位”津贴标准在学校相关政策指导下,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 待聘人员正常晋升工资两年考核期间,累计在流动岗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晋升工资,否则,不能正常晋升工资。

第十四条 待聘人员在“流动岗位”连续工作未满1年又待岗者,其待聘期间待遇按在流动岗位上岗前的待遇及相关条款执行。满1年者其待遇上靠一个档次,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但待遇最高不能超过B档。

在“流动岗位”工作未满3个月又待岗者,其待岗时间与上“流动岗位”前待岗时间累加计算,并按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在“流动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重新待岗的,可重新计算待岗时间。

第十五条 在“流动岗位”工作一个自然年内累计满6个月以上者可计算1年工龄,否则,待岗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待聘人员待岗期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考核定级由有关单位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间住房调配等有关问题,按学校有关住房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享受西安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待聘人员的管理

(一)年龄在35岁以下且工龄不满10年的人员,自享受西安市最低生活标准之日起计算,1年内应办理调离学校手续,否则按辞退处理。

(二)距离退休年龄不满10年或在本校连续工作满25年的待聘人员,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条款执行。

(三)不属于上述(一)、(二)款情况者,原则上亦应从享受西安市最低生活标准之日起1年内调离学校。

第十九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符合学校提前离岗条件,且本人要求提前离岗的,按《西安交通大学关于教职工退(离)休和提前离岗的暂行办法》办理。办理了提前离岗的待聘人员,其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将转回到原单位(待聘人员登记表上签字的单位)。其提前离岗期间的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新组合单位接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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