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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时间:2018-10-10    浏览:

一、参保概况

1.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3.我校从何时开始参加工伤保险?

我校实施工伤保险的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1日,教职工从2018年8月起享受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此前发生的、已经学校认定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执行)。

4.我校哪些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陕西省文件规定,参保范围为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工伤时按学校按原有规定处理)。

5.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认定原则

6.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

9.我校哪个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简称社保中心)

地址:兴庆校区东9舍1楼(校医院西南,南洋书院楼外)

电话:029-82666155

10.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1)事故报告及救治:事故伤害发生后,工伤职工尽快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的同时,所在单位应及时电话告知学校社保中心(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在12小时内上报)。工伤职工待伤情稳定后需转入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提交材料及公示:申请人(工伤职工、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工伤(亡)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包含《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清单》)报送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保中心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二级单位应对受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公示,公示监督电话需包括人力资源部、纪检部门和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电话。

(3)工伤认定:社保中心以学校名义组织申请材料上报工伤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在材料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由社保中心领回《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发放给申请人。

(4)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清单》准备材料,社保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协助职工鉴定。

11.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劳动能力鉴定

12.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及其劳动能力进行诊断和鉴定的活动。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13.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清单》准备材料,社保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协助职工鉴定。

14.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五、享受待遇

1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类型?

(1)医疗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收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用。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6.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7.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8.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9.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21.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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