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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致省级参保单位的一封信

时间:2014-05-16    浏览: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使参保职工能够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请你单位组织参保职工熟悉掌握以下内容:

一、当参保职工前往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请出示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IC卡,并主动交予相关人员审验。如不慎将IC卡遗失,请尽快持本人身份证到省医保中心补办。

二、如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购药时,医院或药店应为参保职工提供修改密码、政策解释、购药咨询等服务,如对定点医药单位的服务、价格、管理等方面产生疑问或发生纠纷,可以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作出解释或解决,当参保职工对解释或解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打电话向我们反映。

三、参保职工住院期间,院方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符合标准的住院床位等服务设施。使用自费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设施时,医务人员应首先予以说明,征得参保职工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如院方违反上述规定时,参保职工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四、参保职工住院期间,院方应提供每日费用清单。出院时,院方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及费用结算单。参保职工可以用现金或个人账户IC卡支付由个人负担的住院费用。当参保职工对清单、发票和费用分担情况有疑问时,可要求院方医保科(办)给予解释。

五、参保职工普通购药刷取个人账户卡时,定点药店应出具电脑明细小票;购慢性病药品时,定点药店应出具电脑明细小票和结算单。如对清单、发票和费用分担情况有疑问时,可以要求药店有关人员给予解释,当参保职工对解释或解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打电话向我们反映。

六、参保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单位欠缴保费,院方可要求参保职工按自费病人办理结算,相关费用由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

七、参保单位发生以下行为,省医保中心将追回违规费用并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1、将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2、虚报、重报医疗费;3、伪造虚假证明,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未及时办理变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

八、参保职工严禁将本人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购药,严禁与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工作人员串通,以药易药或以药易物,更不得利用医保政策大量购药并转手倒卖非法牟利。上述违规情况一经发现我们将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

九、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应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服从院方管理,不要向医生提出要求使用超出您病情需要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参保职工购药时不要向药店提出用医保卡刷取生活用品等不合理要求,购处方药时,请提供处方,交予药店留存。

十、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职工,在购慢性病药品时,应知晓:只能购买本病种范围内的药品,同一通用名药品每月限购2次,每次不超4周的用药量,每月基金支付的购药费用不超过病种月限额的2倍。

十一、参保职工在就医购药时发现以下行为,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1、冒用他人医保卡住院治疗的;2、住院期间患者多日不在病房的;3、因行凶、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住院,用医保卡挂账结算的;4、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省医保中心定点单位标牌,未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的;5、定点医疗机构分解医保处方串换药品、超病种配药的;6、定点药店刷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的;7、以参保人员购药费用低为由不予刷卡的;8、为参保人员虚开购药发票的。我中心核实后,将对反映情况人员予以奖励。

祝您健康!

省医保中心相关科室电话:

稽核监督部:85254311 医疗管理部:85393181

如遇医保卡不能正常刷卡的情况,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85531215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传真:029-8266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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