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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培养政策

西安交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7-11-22        浏览:

西交人〔2017〕14号

(2001年2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确认)

按照1999年全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和全国教育人事工作会的有关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和《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7]1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事代理的原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举措。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是我校人事管理从内部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化的条件,是实现人事聘用合同制的关键环节,它有助于建立人员“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有利于促进我校人事管理制度由单一、封闭的行政管理型模式向开放、综合和服务保障型模式转变。

第二条 对我校部分新进人员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用工形式,它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人事代理是为落实这一新的用人制度而采取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通过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切实达到用人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历史性转变。在实施聘用合同制的过程中,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人事代理工作。

第三条 新进的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 当事人双方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如果聘用合同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从部分新进人员开始,并分层次实施。

第二章 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代理范围:

1.应聘毕业来校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下(含本科)毕业生;

2.招聘校内外大学本科以下(含本科)从事属于校内正常编制非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

3.接收安置从事非教师岗位工作的复转军人、随军(随调)家属;

4.按照现行政策,在职死亡教职工的子女招工进校人员;

5.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包括:

(一)管理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二)代办受聘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待业保险;

(三)代办辞职、辞退、解聘受聘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第三章 受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第八条 受聘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聘用期限、管理等内容,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婚姻、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第十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档案。每年年末职工的个人工作总结,单位对个人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职务变动等档案材料要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内(三年一个聘期),累计二年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它单位应聘条件者,经原单位同意,也可转岗聘任;在校内连续聘用3个聘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受聘人员,经过第一个聘期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如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从下一个聘期开始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应明确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前的聘期内,可按学校有关房管政策在校内租借公有住房。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参加学校的排队购买住房。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受聘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待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按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包括学校按规定代扣个人应缴的部分)。

第四章 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与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八条 实施人事代理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并经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

第十九条 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受聘人员,持聘用合同到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工作关系转到学校。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须与单位签订回校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交回学校支付的培训、进修等各项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1999年6月28日公布的《西安交通大学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西交人[199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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