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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闻

关于2016年职工医保个人扣费标准调整的情况说明

时间:2016-02-25    浏览:

全校职工:

近日,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医保相关规定及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了2016年度医保职工个人缴费最低缴费基数,加之我校在2015年进行了职工工资调整,所以,我校职工的2016年个人医保扣款金额发生变化。

由于我校职工2016年1、2月份工资是在陕西省2016年度医保职工个人缴费最低缴费基数调整前发放的,其中的职工个人医保扣款金额沿用2015年度标准;2016年3月开始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和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额,因此,2016年3月份在职职工的工资中需要补扣2016年1、2月医保个人缴费差额。

省医保中心已按新的缴费基数同步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2016年度每月计入金额做了调整;退休职工自2016年1月起按照2015年调整的新退休费标准确定医保个人账户每月计入金额。

特此说明。

如有疑问可向学校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2666155)。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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