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人博〔2006〕30号
关于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赵锋、刘奉银、忽满利、邢晓建按自动退站处理的决定
各学院、流动站:
按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的要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我校信息与通讯工程流动站赵锋于1999年2月进站、力学流动站刘奉银于2000年11月进站、机械工程流动站忽满利于2000年1月进站、材料科学与工程流动站邢晓建于2000年12月进站,上述人员在站时间均已超过3年,但未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
根据全国博管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我校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具体规定,经研究,学校决定对赵锋、刘奉银、忽满利、邢晓建等四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
人事处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