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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开展2008年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5-30    浏览:

各学院(部)、附属医院: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08〕21号)的安排, 现将我校2008年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在教学岗位且尚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在职教师。但兼职教学人员、教辅人员、2008年4月30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在职人员以及社会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符合相关免试条件的,按《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学历学位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也不能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获得学前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只能在开设学前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的高校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否则不能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的国外学历、学位,必须有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必须参加省上组织的岗前培训且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3、取得高校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具有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通过教育厅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史、无精神病史。通过校医院进行的体格检查。

三、工作安排

请各院(系)要严格按照此通知第一、二条认定范围、认定条件的要求,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务必于2008年6月4日前报人事处合同培养办。其它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

(一)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规定,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为120元/人,教师资格认定其它相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此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相对往年作了重要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对申报条件的审查,包括对学历和学位都做出要求,要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岗培合格证书原件交省资格办审查;

2.由省教育厅将统一组织教师进行专业技能考试;原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停止使用,代之为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和单机版辅助软件。

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人事处合同与培养办联系。

电话:82668367

西安交通大学人事处

20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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