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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关于2007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时间:2007-03-05    浏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教考试厅函[2007]1号),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现将2007年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报考时间安排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尽快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人员及拟参加考试人员做好报名及考前准备。我校不实行集体报名,请报考人员自行选择报名地点联系报名事宜。

人 事 处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07年选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时间定于2007年6月23日,开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第二次考试时间定于2007年12月15日, 开考英语(PETS-5) 、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7年4月15日至21日,第二次考试报名定于2007年10月14日至20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 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 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函报考生,还应向考点提供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考试报名地点

英语(PETS-5)可在全国各考点报名考试,考点分别是:

北京语言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88817840)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45567)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西安外国语大学(电话:029-85309384)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武汉大学(电话:027-68752843)

四川大学(电话:028-85407413)

四川外国语学院(重庆)(电话:023-6539131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36207153)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86608579)

吉林大学(电话:0431-8499358)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951-2061069)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45567)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82803121-6367/6368)

新疆大学(电话:0991-8582938)

兰州大学(电话:0931-8912115)

郑州大学(电话:0371-388754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洛阳)(电话:0379-64543766)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3272)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1-86180084)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电话:0532-5901710)

南京大学(电话:025-83593330)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市)(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7893124)

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电话:0571-88008096)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1-6702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249)

广西大学(电话:0771-3237226)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5305)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65851886)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4-86909660)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1-6306946)。

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在大连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外国语学院、广东外贸外语大学、吉林大学、新疆大学报名考试,接受全国各地考生函报。

法语(TNF)在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考点进行,接受全国各地考生函报。

德语(NTD)在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四川大学和广东外贸外语大学四个考点进行,接受全国各地考生函报。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阅卷,并将考试成绩通知各考点。

(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考试后两个月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有效期为两年, 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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