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通知

关于对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培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4-17    浏览:

关于对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为落实《西安交通大学青年教师培养暂行办法》(西交人【2008】110号)文件精神,发挥中老年优秀教师传、帮、带的作用,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现对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培养对象

1.2008年9月1日以后新进校应届毕业青年教师;

2.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不满二年的新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入的中级职称及以下

人员;

3.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学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

二、培养期限 培养对象接受导师指导一般不少于两年。

三、导师选派

1.导师应是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业务水平和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和科研业绩良好,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多年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2.每位指导教师一般指导1~2名青年教师。

3.各院(部)要认真为青年教师遴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名单由系(所)提出,院(部)批准。

4.所选派教师无特殊原因,必须承担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

四、导师职责

导师要培养青年教师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的敬业精神;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各教学环节,了解教学规律和教学规范,掌握基本教学技能;指导青年教师熟悉科研课题申报程序,扶助青年教师参与主持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1.明确指导培养对象的目标、计划,结合院系具体要求签写《西安交通大学指导青年教师登记表》,并报送院(系)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

2.帮助培养对象制定发展路线图,确定长期发展方向和近期发展目标。

3.有计划地安排培养对象定期听课、辅导、指导实验,参加教改项目等,熟悉教学环节。青年教师新开课后,应跟踪课程,指导备课,随堂辅导,保证基本教学质量。

4.指导培养对象确立研究方向,熟悉科研项目申报程序,申请有关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5.和培养对象保持经常性的思想交流、沟通,督促其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五、培养对象任务

培养对象应服从导师的指导,主动向导师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1.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答疑辅导、批改作业、试讲、指导实验以及科学研究等业务实践工作,原则上要求完成不少于教师标准工作量的助教或讲师工作。

2.了解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过程和要求,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

3.主动和导师保持经常性的思想交流和业务交流。

4.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培养收获进行总结,并向导师以及院系汇报。

六、管理考核

1.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将作为一项结构性工作任务,纳入其年度和聘期考核内容。

2.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和成绩,纳入其年度和聘期考核内容。并以此作为青年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3.各学院(部)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将纳入学校年终对各院(部)师资队伍建设的考评范围。

4.青年教师培养期满后,学校或院(部)认为有必要继续培养的,可以继续进行培养;对表现较差的,限期调离教师岗位。

5.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能较好的胜任教学和科研岗位工作并考核合格,取得学校教师授课资格认证和国家教师资格证,方能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七、基本要求

1.青年教师的培养是学校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对青年教师实施导师制培养,将作为学校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开展。

2.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与队伍建设实际,将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纳入工作计划之中统筹安排和规划,也可制定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细则并实施。

3.各院(部)应有专人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工作目标要求的制定以及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定期检查和督促培养情况,及时反映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在年末组织召开专题汇报总结研讨会。

4.本次为青年教师选派导师工作拟定与5月中旬完成,请各有关学院及时组织实施,并将相关材料于5月20日前交送人事处。

人事处

2009年4月15日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传真:029-82663876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   站点建设与维护: 网络信息中心 陕ICP备06008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