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为促进中外文化教育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中国教育部与国家汉办根据与国外的教育交流协议和国外对汉语教学的需求,继续选拔国家公派汉语教师,请符合申报条件有意申报的教师于3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人事处合同培养办。
联系人:刘筠
咨询电话:82668367
2009.03.04
现将相关通知转发如下
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函
汉办[2009]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高校:
为做好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
2009年2月23日—3月15日。
二、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2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从事对外汉语(专兼职)、中文、外语、教育等教学的在职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教学岗位要求(见附件1)。
三、推荐选拔程序
1、报名程序
(1)网上填报申请。进入http://shizi.hanban.org,点击“公派教师报名”,填写相关信息。
(2)下载并填写《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见附件2),报单位审批。进入路径:www.hanban.org网页-汉语教师- 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相关下载-国家公派教师申请表 。
注:填写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真实。
2、填写志愿要求
(1)填报国外岗位志愿时,3个志愿中须分别填报不同国家的岗位。
(2)须注明是否服从调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调配对待。对填报二、三、四类国家(地区)或服从调配的教师适当放宽条件。
3、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要求附报材料齐全,单位审批意见栏,须由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省属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地方院校及中学的申请材料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汇总后统一寄发;直属院校申请材料由学校汇总后直接寄发。
(3)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5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复试人选。复试通知将于3月31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www.hanban.org)公告栏上公布。
5、复试
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复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
6、录取
(1)录取通知拟定于5月中旬发至录取者所在工作单位。录取者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2)经推荐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者,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已录取者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
四、出国教师待遇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执行。
五、工作期限
国外任期一般为2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期限确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此通知发至本省(市)所属学校、国家汉办汉语国际推广中小学基地。
上述事宜由国家汉办师资处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武超
电 话:13391505084
传 真:010-5859590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9号401室 国家汉办师资处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
1、 《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岗位需求表》
2、《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可复印使用或从www.hanban.org汉语教师- 国家公派汉语教师栏目下载)
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