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中法欧洲法培训项目人员的通知
各院(部、处):
国家公派赴法国参加中法欧洲法项目人员的遴选工作现已开始,现转发基金委有关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国驻华使馆与巴黎第一大学三方签署的“中法欧洲法”培训项目谅解备忘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将从我国高校选拔优秀人员,经选拔考试及法语培训后于2007年赴法接受为期一年的培训。此项目采取学习、实习和访问相结合的形式。
一、申请人条件
(一)至少接受过5年以上高等法学教育相关院校的研究生和法律系青年教师;
(二)德才兼备,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
二、申请材料
(一)请登陆“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报名后,打印申请表,经本人签字后提交一份。单位推荐意见表须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系统”登陆地址:http://apply.csc.edu.cn)
(二)个人简历(中英文,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三)两封专家推荐信(中英文,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三、申请、评审与录取派出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国家留学网上公布的申请人条件,经单位推荐,在2006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合作与咨询部。申请人应在递交材料的同时直接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交纳500元报名评审费。请汇至如下地址,并在汇款后将交费凭证传真至010-6641 0637。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户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账号:0102049509026401697
(请注明“中法欧洲法项目及申请人姓名”)
该项目实行差额录取。经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选,合格者由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法方推荐并参加中法专家组织的联合面试。在初审面试通过后将确定15人的大名单,此批人员将在国内接受为期一学年的法语强化培训。在法语培训期间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会同法国驻华使馆根据候选人法语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淘汰3人,确定最终12人的录取名单。正式录取的留学人员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派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交纳国际交流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国内有关待遇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录取的留学人员将于2007年9月份前后派出。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该项目申请人员一经录取,其同时申请的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如本人选择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则本项目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四、项目流程时间表
3月初 该项目的遴选开始。
4月30日 申请截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评。
5月中旬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交法国驻华使馆,法方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6月初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会同法国驻华使馆及巴黎一大对申请人进行初选面试。
7月初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根据面试结果发文通知通过面试的15人参加9月开始的为期一学年的法语强化培训。
9月到2007年6月 学员参加法语强化培训。
2007年6月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会同法国驻华使馆根据候选人法语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再淘汰3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对12名正式录取人员下发录取函。
五、留学期限及费用安排
该项目留学期限为1年,留学身份为访问学者。国家留学基金将负担10名学员的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在法一年的生活费用,法方将负担2名学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在法一年的生活费以及初选15名学员在华法语培训费用。
六、咨询方式
有关咨询事宜请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合作与咨询部联系: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邮编:100031
电话:010-6641 4267
传真:010-6641 0637
E-mail:dc@csc.edu.cn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06年3月2日
我校教职工申请者请于2006年4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所在院部处填写的单位推荐意见表(另备一份空白的单位推荐意见表)报人事处,学校推荐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给基金委项目部,同时按要求给基金委交纳评审费。
人事处
2006年3月6日